个人网站
刘元律师
执业资质:1430120**********
执业机构: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死刑辩护公司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刘元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70人看过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