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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肖媛媛|时间:2020年06月26日|1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付某某与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504民初642号 原告付某X,女,汉族,本溪市人,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A,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男,汉族,本溪市人,无职业, 本院审理原告AX诉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AX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B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A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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