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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积仁律师
执业资质:1350720**********
执业机构: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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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吴积仁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公司法 |767人看过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 【年会和临时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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