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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无法定情节成功缓刑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995人看过

案情简介:

被告人毛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开足疗店为生。2012年12月的一天,毛某某因琐事携带砍刀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徐庄村某小区内被害人张某某的住处,持砍刀将被害人张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2013年1月,毛某某被抓获到案。

律师辩护:

王佰光、刘丹丹律师介入本案,担任被告人毛某某的辩护人。在律师的积极努力下,毛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9000元,终于达成谅解。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毛某某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办案小结:

毛某某酒后因一时冲动想不开,犯下了故意伤害的罪行,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希望所有朋友饮酒不要贪杯,酒后处事一定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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