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青岛中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3.4万元。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4个账户存款约104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青岛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法院依法解除对其名下所有账户的冻结。
本案申请执行人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系生产规模较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市场知名度高、销售范围广。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以此为基础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协商平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监督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有效维护了知名企业合法权益。本案的顺利执结,彰显了青岛中院坚持依法强制与善意文明相结合的执行理念,既让胜诉权益得到维护,又以促成执行和解的柔性方式推动案结事了。
来源:青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