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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平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权纠纷执行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6日|分类:公司法 |221人看过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平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某平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使用“平安投资有限公司”字样;平安投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行政管理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平安”字样;平安投资赔偿平安保险经济损失10万元。青岛中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平安投资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以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平安投资限期内自行更换门头,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最终平安投资自行更换了门头,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多为“行为履行+金钱给付”,法院针对不同案情积极探索有针对性的行为类执行方式,提高执行措施的可操作性。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安保险系上市公司,多年来在“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名列前茅,维护其品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被执行人平安投资经生效判决认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却不履行变更名称登记的判决义务,法院依法强制将其名称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来源: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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