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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梁某、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5日|分类:知识产权 |404人看过

案情简介

青岛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系“一种底层混凝土水泥仓上置式环保型搅拌站”“一种骨料暂存仓防卡料卸料门”“骨料配料机”“骨料暂存斗”四项技术秘密权利人。被告人梁某、刘某利用在该公司担任技术人员的职务便利,将上述技术秘密披露给青岛某机械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造成技术秘密被公开。被告人史某为青岛某机械公司实际负责人,明知梁某、刘某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方案为青岛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仍在本公司使用。经鉴定,涉案技术秘密的市场价值为1010万元,青岛某机械公司技术资料与产品中的技术信息与其具有同一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秘密的秘密性系针对整体技术方案,而非要求其中每一个技术特征都不为公众所知悉,涉案技术方案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史某、梁某、刘某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离职员工披露原企业技术秘密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是否构成技术秘密不能仅以该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后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或部分技术特征为公知技术为由否认其秘密性,而应以技术方案整体作为判断对象。本案被害公司与被告人所在企业存在一系列因离职引发的知识产权诉讼,法院通过刑事判决严厉打击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专利权属之诉将已被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归还给真正的权利人,通过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之诉弥补了非法占有他人知识产权后恶意诉讼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全方位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入选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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