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一种废旧轮胎橡胶回收脱硫用塑化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认为第三人山东东盛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涉案专利,向被告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被告作出行政裁决,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明确限定了“加热外壳”的技术特征,该限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实现壳体内部温度控制的方式”均认为是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手段,否则即扩大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冷却外壳”不能与原告专利中技术特征“加热外壳”构成等同,被告行政裁决合法,应予维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本案是一起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侵权判定中等同特征的认定作出准确的判断。通过积极履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强化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和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进一步促进了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对胶东半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的一体化保护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本案入选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青岛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