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起诉被告上海互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互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视频去水印大师”App(下称涉案App),去除了属于快手公司重要竞争优势的快手图文标志及作者快手号水印,损害了快手公司的竞争力,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互盾公司辩称,涉案App的去视频水印功能并不针对快手视频,实际可以去除任何用户需要去除的视频内容。涉案App的开发者,不是去水印行为的实施者,其开发和运营涉案App的行为本身不侵权。互盾公司在涉案App下载页面中使用“快手”字样仅系对应用功能的描述,是正当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App是快手公司的产品,不会造成对快手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
2021年6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水印包括快手图文标识及作者快手号水印,其中快手图文标志起到了标识视频剪辑制作服务提供者系快手公司的作用,可促进吸引快手App用户流量,提升该应用的影响力。作者快手号水印系短视频制作者主体身份的展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署名。对于快手公司而言,以此方式为用户署名,系表明涉案视频的权利人身份,可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创短视频用户并吸引潜在用户。快手公司作为快手App的经营者,有权决定涉案水印的标注方式和位置,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其他经营者不应擅自改变此种标注。故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标注涉案水印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可就其他经营者破坏涉案水印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因此,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互盾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点评】
本案在肯定短视频平台经营者可基于其平台短视频水印获得的经营利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基础上,既围绕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是否正当进行了详细分析,亦充分考虑工具类软件的特殊性,从涉案软件是否具有其他正当适用场景等角度强化对被控行为不正当性的论证。本案判决对去除附着于原创短视频之上的水印,客观上为短视频搬运提供便利的这类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对视频水印去除软件的开发运营者有警示作用,有助于打击短视频搬运等侵权行为。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