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为声音商标,即由六声短促且频率一致的“嘀嘀嘀嘀嘀嘀(di-di-di-di-di-di)”的声音构成。涉案声音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成为原告提供信息传送等服务时的标志性声音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华图公司在其运营的华图教育网站等平台在线咨询系统中提供在线咨询相关服务时持续使用了涉案声音商标。华图教育网站在线咨询页面中亦存在不当使用腾讯公司商业标志标识和在不属于腾讯公司提供的在线咨询系统中使用“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的商业混淆行为。能通公司为华图公司提供客服系统定制等服务。腾讯公司主张二被告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并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声音商标属于特殊类型商标,不通过视觉效果就能够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因此,声音需要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经过消费者长期识别后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才能够发挥商标的功能。本案中,对于被诉行为进行商标侵权判断时,法院充分考量了涉案声音商标本身及其实际使用、申请注册等方面的特殊性,在全面查清涉案商标注册前后相关知名度的事实基础上,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涉案声音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就被告对被诉侵权声音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类似服务等进行了详尽分析,最终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本案的审理对声音商标这一新类型商业标识的侵权判断和保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来源:天津高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