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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六)“黄金比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者: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382人看过

基本案情



益海嘉里公司系涉案“黄金比例”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食用油等。丰美公司生产、销售的5L桶装食用油,在包装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黄金比例”标识,且该标识处于瓶贴中部,位于丰美公司自有的“香美来”商标下方,字体小于“香美来”字体;位于“食用植物调和油”上方,字体略微小于“食用植物调和油”字体。此外,“黄金比例”字体均大于瓶贴上其他标识的字体。益海嘉里公司主张丰美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丰美公司突出使用“黄金比例”标识在商品的显著位置,已经超出了一般描述性文字的表现形式,且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食用油领域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认定“黄金比例”为描述食用油产品的某一特征而能够正当使用。涉案“黄金比例”商标经过权利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丰美公司作为多年从事食用油生产的企业,理应知晓。即使丰美公司使用“黄金比例”仅是为了文字的字面含义,但其突出使用的“黄金比例”字体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字体几乎一致,且同时使用了与益海嘉里公司相似的两个半圆弧状的曲线围绕“黄金比例”四个字。因此,丰美公司对“黄金比例”的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其未经益海嘉里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益海嘉里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依法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明晰描述性使用规则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如何将描述性使用区别于商标性使用,应围绕商标所固有的识别来源性及防止混淆性的本质作用。首先,针对使用行为,考察相关领域内的行业标准或规范是否存在相应的一般共识或普遍认知;其次,针对涉案商标,考察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等,判断其描述性要素程度和通用化水平;最后,将被诉侵权使用方式、位置、环境及搭配元素等纳入消费者识别标准下的评判因素进行整体识别,共同考量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客观上的混淆可能性与主观上的有意攀附性。该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来源:天津高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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