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以A公司集中收购国内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商品房及二手房,待升值后卖出赚取差价等项目为名,以投资周期短、高息回报我诱饵,采用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发展多名投资代理人。并通过投资代理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揽本金数额共计1686万元。
【律师辩护】: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王佰光律师当庭出示涉案投资参与人与被告人王某及其家属达成的“谅解书”、签署的“借据”。辩护人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罪名不持异议;
2、被告人王某有如下从轻情节:投资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比指控犯罪数额少,且被告人及其家属与投资参与人达成还款及和解协议;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无人身危险性和在危害社会性,故请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办案小结】:
该案判决结果很理想,王某被判处缓刑,辩护成功之处在于律师抓住了对王某量刑有利的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退还部分赃款等情节。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律师和被告人家属的努力,达成了和所有投资参与人协议、取得谅解。
撰稿人:王佰光律师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