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H投资公司和某T投资公司没有相应资质,直接主管和组织、管理者被告人韩某通过被告人潘某、吴某等24人,以高息为诱饵,共向社会公众13115人犯非法存款,协议金额为12.7547亿元,支付利息后金额为10.289942亿元。
律师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及其所在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某个人为2500.54万元,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吴某承认指控事实。吴某的辩护人王佰光律师认为,被告人吴某不是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吴某主观上不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吸收,更不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危害后果,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要件,故其不构成犯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涉案数额过高;即使构成犯罪,因吴某是从犯,且系初犯、偶犯,五前科劣迹,所吸收的资金由单位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建议对其做到罚当其刑、罚当其罪。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办案小结:
该案是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建国以来最大的非法吸存案,涉案资金高达10亿多元,涉案投资参与人一万三千多人,遍及全国20多个省。该案的工作量巨大、影响力巨大。值得点赞的是:该案的整个过程司法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二十多人的律师辩护团队充分表达了辩护观点、一审判决充分采纳了律师意见、最终判决公正、量刑适当,无一提出上诉。
撰稿人:王佰光律师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