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个遗产继承的案件,当事人(A)的母亲(B)98年去世,如果当时就办理法定继承的话,比较简单,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C)、子女(A)、父母(仅有外婆D一人,外公早逝)。遗产就在A、C、D三人之间分配。
但是,98年时,当事人等没有办理继承。后来,D(当事人外婆)于2000年去世,D有子女二人(E\F),其中,E于1976年就死亡,但E又有子女三人(G\F\K,G1990年死亡,F2005年死亡,K在世),F还在世。但是,2000年时也没有办理继承。2005年时,F死亡后,其丈夫L(2007年死亡),女儿M在2013年病死。
好了,当事人在2021年,去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处拒绝办理,理由:当事人继承母亲的遗产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查询资料众多,且公证处担心有问题,希望到法院诉讼。
上述案件的确复杂。涉及到4个以上的法定继承,1个以上的代为继承,每个家庭成员的亲属众多,需要收集的证据复杂,层层叠叠的法律关系网。在此律师建议,任何法律关系的处理,都是越早越好,拖延的时间越久,越难处理,或者说成本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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