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处理过较多的婚姻家事案件,好多当事人对夫妻财产、个人财产、个人债务等弄不清楚,本人结合处理过的案例,就该类协议进行简单梳理,希望可以为大家实务参考。
一、婚前财产协议。
1、无论是婚前协议,还是婚内协议,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不能对身份属性等内容就行约定,即使约定,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2、婚前协议,主要可以约定双方各自婚前财产范围、婚后家庭财产的模式(是AA,还是共同共有,或者其他模式)。在次,律师重点强调或建议:为了婚后夫妻关系的和睦,即使一方经济实力上远强于另一方,在起草协议时,也不建议死板约定:如,所有婚前财产,或婚后各自收入,完全独立,全部AA。这样的约定,实际上很不人性化,应该要考虑到保留两个人或家庭,正常的、日常开销合理开支有基本保障,所以,建议:双方或者经济实力较强一方,主动约定,放置一定家庭生活共同基金,由双方或经济实力较强一方承担。这样,既保证了家庭正常开支,也让对方感受你夫妻情义。双方在婚后可以减少夫妻矛盾、猜疑。也让双方父母,特别是家庭经济实力悬殊的,能互相理解、包容。
二、婚内财产协议。
1、婚内协议签署的目的、动因非常复杂。一般包括:一方存在出轨,或者其他过错,希望另一方原谅,另外一方缺乏安全感,或者希望过错方有书面承诺,这种情况下,签署婚内协议比较常见。当然,也有双方个人境界都很西化,希望财务独立,要求签署婚内协议。其他原因,在此不作进一步讨论。
2、婚内协议签署条款很多,每个人的需要不同。在此,律师重点建议,即使因一方过错而签署婚内协议,但不要在婚内协议里,过分指责过错方,甚至可以放弃该类情况的描述,直接体现在财产上怎么分配或处理。比如:不能写,因为一方出轨,为了惩罚,所以,签署本协议。在婚内财产分配上,务必将具体的财产列明,比如:截止某年月日,存在某某银行下的存款,归谁所有;位于某某路某某号房产,归属谁所有,或者按照什么比例共有;避免因约定不清楚,导致条款无效或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