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当事人A公司与美国一著名品牌公司签署了5年的某品牌战略合同,约定A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使用其商标,用于品牌服饰,A公司的每款新品服饰需经过品牌公司审核(备案),A公司根据销量一定比例支付商标使用费,合同由美方拟定,合同为英文版本,法律争议管辖约定在美国某仲裁机构仲裁。
合同履行中,美国品牌公司在上海的代理机构,又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又发展另一家服装公司作为上述商标的合作商,使用范围包括家居服饰、床上用品等,与A公司的使用范围存在一定冲突与重叠;A公司曾几次与对方沟通无果,也按照常规,发布几款新款设计,要求美国公司审核,但是,迟迟不予通过;A公司于是根据自己客户要求发布了新品,投放市场。
美国公司发现A公司投放的携带其商标的新品投放市场,于是以A公司未向其申报,单方面发函要求终止合作关系。
法律处理:
A公司委托本律师团队作为代理人,到美国申请仲裁。
律师工作:
分析双方的英文合作协议,找出对方过错点;积极收集美国公司违约证据,并进行公证保全;
律师团队亲自赴美,递交仲裁申请书;律师团队直接与商标所有权人(B公司)当面沟通,解释误会,并指出其委托的品牌管理团队存在违规操作,收受其他公司不当利益,违反约定,擅自授权;
与美国律师合作,了解美国仲裁文化、规则,加强与美国仲裁人员、仲裁部门沟通;
处理结果:
经过我方律师团队的出色沟通,A公司与美国品牌公司及商标所有权人终于达成和解,A公司的目的达成,避免几千万美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