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本律师代理多起劳动案件,其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例,均取得良好的结果,在此,与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A女士系浦东一知名外企销售人员,在公司工作多年,销售业绩在公司名列前茅,每月工资收入超过上海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且每年年终均获得公司支付高额的销售提成。由于公司政策调整,及高层人事更迭,公司新任高层准备对A女士部门进行人员调整,便规劝A女士自己离职,公司同意支付其(N+1)倍经济补偿金,A女士认为自己非常无辜,便拒绝该补偿方案,要求按照2N标准赔偿。
双方无法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便以A女士存在重大工作过失,根据员工手册,连续两次重大过失,公司可以处以2次书面警告,于是,公司便立即解除了A女士劳动合同,一分钱也不愿意补偿A女士。
A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诉求:要去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要求公司支付销售奖金10余万。
市劳动仲裁结果:支持赔偿金,驳回年终销售奖金(理由:劳动者无证据证明单位存在奖金制度);
我方不服,起诉至浦东法院,对于年终销售奖金主张,我方提供证据:电话录音、年终奖金制度复印件及来源说明、员工销售数据拷贝、申请法院到用人单位局域网系统取证该制度。在我方相对完善的证据面前,单位主动与我方和解,最终结果,调解结案(缩短案件战线):赔偿金全部支付,年终销售奖金给付一半。
案件点评:
用人单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既要有明确法律、法规、制度依据,程序还要合法合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要及时保存证据,积极咨询专业律师,方能赢得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