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篇的案例分享,今天继续分享本律师处理的另外一起离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权分割。
当事人(甲)在婚前就与他人(丙、丁)投资注册了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全部实缴出资,甲占股份额15%。婚后,该公司经营效力良好,公司规模扩大,公司决定增资扩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2000万人民币,甲认缴增加注册资金500万(实际缴纳100万,其余分期缴纳)。后,因甲方与妻子(乙)感情不和,多次协商离婚不成,遂起诉离婚。
乙方要求,除均分甲乙双方名下的房产外,还要求均分甲方在公司当中的股权份额。甲方不同意分割自己在公司中的股权。
本案面临的争议问题:甲方婚前股权份额,乙方是否可以分割;婚后,甲方认缴的股权份额(包括部分实缴),乙方是否有权分割;如果乙方对公司股权有份额,是否可以要求成为公司股东。
本律师认为:如果法院要处理公司股权,那么甲方婚前出资入股,明显属于甲方个人财产,乙方无权主张;婚后认缴增加注册资本,对于已经实际缴纳的部分(100万),要看这100万系来源,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甲方从公司的红利收益,或者部分是婚前财产,部分是婚后股权红利收益。当然,作为甲方的代理人,本律师认为,该离婚案件中,不宜处分公司股权,因为公司股权还涉及案外其他人,且本案中,乙方要主张分割的股权份额模糊,价值难以计算,证据不充分。
最后,法院驳回乙方(女方)要求分割股权诉求。要求乙方另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