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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假货横行,购物需要谨慎!

2019年09月15日 | 发布者:陈旺 | 点击:63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手机智能化的提升,一种以微信为销售平台的商人异军突起,我们称之为“微商”。由于“微商”入门门槛低,不用租门店也不用装修,只要有一台手机随时都可以开始营业。省去大量成本,还不受行业的限制。无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手机智能化的提升,一种以微信为销售平台的商人异军突起,我们称之为“微商”。由于“微商”入门门槛低,不用租门店也不用装修,只要有一台手机随时都可以开始营业。省去大量成本,还不受行业的限制。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机制,执法监管的不到位,使得微商世界里充满了更多的法律风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假货的泛滥。

 【以案释法

  被告人戚某、钱某系夫妻,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间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后又租用广东省韶关市区某大厦的房间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 2014年8月1日12时,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同日16时许,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民警到市区某大厦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房间进行检查,在该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 经鉴定和审计,戚某、钱某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57元,其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570元。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戚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钱某在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戚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均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总结

  本案是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之所以微信朋友圈叫朋友圈是因为微信是一个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里面基本是熟人。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不管熟不熟,只要认识就先加个微信。人多了,商机就来了,从而造成了“微商”的日益火爆,而朋友圈属于“微商”出售假货的泛滥地。

  即使假货横行霸道,也不要怕!向“微商”购买商品做到以下三点,卖家一般不敢只收钱,不发货或只发假货啦!

  1.购买时首先要确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最好可以获得卖家的身份证号码,不要听信卖家一面之词就盲目消费。

  2.在交谈过程中保留下聊天记录,保留好聊天记录的截图,贵价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

  3.在支付款项的时候,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等,一定要保留打款凭证,或者转账记录,一旦购买到假货,也可以依据这些凭证来维权,以备不时之需。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网;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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