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婚后财产一般都是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离婚财产一般都是平均分割,双方各自一半,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今天我们来谈谈,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吧。
【一方有过错时怎么分?】
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堪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双方均无过错时怎么分】
双方均无过错时,一般是均分,同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若双方之间存在书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首先,如果双方婚后没有书面的财产协议,则夫妻婚后的收入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当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判决处分。
如果双方婚后有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对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上付出较多时间与精力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且对方应该给予补偿。
这是因为往往都是在家里照顾家人、照料家务的一方经济比较薄弱,没有较多的经济来源,因此为了肯定这一方为家庭更多的付出,为了表达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实践中,法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经济补偿数额:
1、一方所付出义务的成本:由于请求经济补偿方主要在家庭义务、协助另一方的工作中付出较多,故经济补偿数额可以综合考虑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另一方工作的劳务成本来确定补偿数额。 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参考市面上同等工作量的价格、雇用所需成本等因素。
2、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少一方因此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除了收入、购置的房产等有形财产,还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首先是付出较多一方是否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而对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如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受补偿方的要求,即使确定了高额的补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不能实现则没有任何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 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