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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别着急,专业律师来教你,从此“欠钱的不再是大爷”

发布者:陈旺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4346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很常见:借钱的时候,债务人好话说尽,到了还钱的时候却百般拖延,打电话也故意不接,甚至悄悄转移财产。遇到这种情况真的只能自认倒霉了吗?别着急,专业律师来教你,记住以下几招,从此“欠钱的不再是大爷”!


一、找不到债务人,别忘了还有保证人

现在大家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很多人对外出借款项的时候往往会要求第三方提供保证,提供保证的第三方就是我们今天要找的保证人。简单来说,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我们找不到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没有财产的时候,可以起诉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两种保证方式存在一定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就没有这项权利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我们随时可以要求保证人还钱。


(2021)冀0609民初444号

陈某梅(原告)与王某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与借款人张某涛、被告王某新(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自愿担任本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借款合同后签字按印表示认可。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款项的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张某涛催款均未果,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王某新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张某涛、被告王某新(保证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表示对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保证责任的方式表示认可,不得以其它借口推辞,故判决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二、找不到借款人,也没有保证人怎么办?别慌,还有招

若没有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是否真的无能为力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为了实现债权,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损害执行的行为,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时间可以是起诉前也可以在起诉后,以达到固定财产、保证履行的效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申请法院将债务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若债务人被判决还款,对于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中规定的还款义务,却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迫使其在巨大的压力下履行还款义务,使判决结果真正落实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总第213期)

河北省枣强县法院审理的郑彦某与郑庆某买卖合同纠纷,生效调解书确认郑庆某于2012年7月19日即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郑彦某10000元,余款2393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

调解书生效后,郑庆某只给付了10000元,余款并未按协议履行。后郑彦某向枣强县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更不依传票传唤到庭接受调查。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在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400元予以强制扣划,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后,执行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正在办理银行贷款和公司注册登记手续。针对上述情况,执行法院向枣强县各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部门送达了《枣强县人民法院不予办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事项建议书》,建议有关机构和部门在该案未执行结案前不为被执行人办理贷款业务和公司登记等事项。2013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郑庆某来到执行法院,称因自己的失信行为,银行不同意向其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也已停止为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同年8月2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庆某一次性给付郑彦某货款20000元,余款郑彦某自愿放弃。此案最终顺利结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律师说法


“老赖”躲债的方法层出不穷,而我们追回的手段也有千千万,但建议大家还是提前规避风险,具体如下:

首先,我们要在根源上减少这种情形的发生、提前规避风险。在出借时,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的后果。如条件允许,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这样即便债务人无法偿还,也可以要求他人代偿。同时,对于“借条”和“欠条”也要注意区分。必要的时候,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

其次,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请求法院进行财产、证据保全,也可以在立案后,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

最后,我们生活在“人无信不立”的社会中,国家大力提倡诚信,对欠债不还的限制越来越多,以后诚信者会一路畅通,失信者将寸步难行。希望大家一起努力,坚决打击失信者,同时守护好自己,守护好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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