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很常见:借钱的时候,债务人好话说尽,到了还钱的时候却百般拖延,打电话也故意不接,甚至悄悄转移财产。遇到这种情况真的只能自认倒霉了吗?别着急,专业律师来教你,记住以下几招,从此“欠钱的不再是大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我们找不到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没有财产的时候,可以起诉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两种保证方式存在一定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就没有这项权利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我们随时可以要求保证人还钱。
原告与借款人张某涛、被告王某新(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自愿担任本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借款合同后签字按印表示认可。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款项的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张某涛催款均未果,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王某新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张某涛、被告王某新(保证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表示对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保证责任的方式表示认可,不得以其它借口推辞,故判决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规定】
二、找不到借款人,也没有保证人怎么办?别慌,还有招
若没有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是否真的无能为力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为了实现债权,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损害执行的行为,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时间可以是起诉前也可以在起诉后,以达到固定财产、保证履行的效果。
【法律规定】
(二)申请法院将债务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若债务人被判决还款,对于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中规定的还款义务,却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迫使其在巨大的压力下履行还款义务,使判决结果真正落实到位。
此后,执行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正在办理银行贷款和公司注册登记手续。针对上述情况,执行法院向枣强县各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部门送达了《枣强县人民法院不予办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事项建议书》,建议有关机构和部门在该案未执行结案前不为被执行人办理贷款业务和公司登记等事项。2013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郑庆某来到执行法院,称因自己的失信行为,银行不同意向其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也已停止为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同年8月2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庆某一次性给付郑彦某货款20000元,余款郑彦某自愿放弃。此案最终顺利结案。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律师说法
首先,我们要在根源上减少这种情形的发生、提前规避风险。在出借时,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的后果。如条件允许,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这样即便债务人无法偿还,也可以要求他人代偿。同时,对于“借条”和“欠条”也要注意区分。必要的时候,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
其次,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请求法院进行财产、证据保全,也可以在立案后,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
最后,我们生活在“人无信不立”的社会中,国家大力提倡诚信,对欠债不还的限制越来越多,以后诚信者会一路畅通,失信者将寸步难行。希望大家一起努力,坚决打击失信者,同时守护好自己,守护好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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