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和首付后发现宣传广告与实际不符;当签订的认购书中涉及格式条款,而开发商未与买房者进行沟通时,该条款无效;当买卖双方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协商一致,不属于买房者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退还定金及首付。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月31日,谢X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楼宇认购书/补充协议》,约定认购***城***房。认购书中约定,“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再以其合同内容或者附件内容需要协商修订为由拒绝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但是谢X在签署《认购书》之前,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向其出示过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且未向谢X充分提示说明认购书中不利于谢X的条款。后谢X要求销售人员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谢X发现合同条款中有权利义务不对等,显示公平的地方,并要求更改,但是对方拒绝更改。后因为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存在分歧,谢X委托陈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中,某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已在房管局备案,并在售楼中心进行公示,且合同中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是谢X的原因,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最终法庭认定《认购书》中约定的:“不再以其合同内容或者附件内容需要协商修订为由拒绝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条款,而双方未能磋商一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哪一方对认购书无故反悔,最终支持了谢X的诉请。
一审判决:1、解除谢X与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的《***楼宇认购书/补充协议》;2、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X返还定金、首付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陈律师在这里提示广大群众:
现实当中,所有楼盘销售时开发商或多或少都会在交通、教育、医疗、小区配套、房屋品质等方面进行夸大宣传,购房者购房时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宣传广告,注意合同中于己不利的格式条款,注意搜集证据,以便后期需要维权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