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于2011年11月4日晚由南往北步行,被告二伍某驾驶粤A*****号车辆由东往西倒车,由于被告二伍某违规倒车,导致撞倒正在步行的林某。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伍某负全责,肇事车辆在被告一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万元,被告二伍某垫付医疗费2000元。而后原告林某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肇事车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告二伍某在提供3万元担保取回车辆后再无对原告进行赔偿。
【承办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原告林某委托后,提醒其应保存好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医疗费单据、住院费用单据、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并指引其到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由于林某右下肢丧失功能25%以上,胸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1/3以上,其鉴定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及十级伤残各一个。据此原告林某有权请求被告承担残疾赔偿金。
普通老百姓对残疾赔偿金的理解是十分局限的,仅认为有残疾就有赔偿,并不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也不懂得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本律师通过与原告林某沟通,了解其为广州城镇居民,且已有82周岁高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据此可了解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区分、年龄段的区分对于残疾赔偿金这一项有着重大影响,这一区分的意义因一单交通事故从普通老百姓生活化的理解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本律师根据林某的实际情况,通过仔细研究林某的病历资料,查看医生对其治疗建议,并根据其保留的相关单据、相关损失与此次事故对林某某造成的精神影响,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请求被告一某保险公司、被告二伍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扣除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42000元,应赔付10万元。
【一审判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一某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评残费,共计人民币50966.6元;被告二伍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32095.61元。由于陈律师庭前充分的准备与证据的充足,法庭最终判决支持赔偿数额为将近9万元,对此,交通事故中无辜受害的林某深感安慰,并对陈律师表示高度的认可。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而言,最关键的就是证据,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保留相关单据的意识不强,对于自身权益的争取并无细致了解,对于在交通事故后进行司法鉴定亦无意识,更不知应到何处鉴定。尽管只是一单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却能体现律师的价值。
承办律师:陈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于2011年11月4日晚由南往北步行,被告二伍某驾驶粤A*****号车辆由东往西倒车,由于被告二伍某违规倒车,导致撞倒正在步行的林某。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伍某负全责,肇事车辆在被告一某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万元,被告二伍某垫付医疗费2000元。而后原告林某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肇事车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告二伍某在提供3万元担保取回车辆后再无对原告进行赔偿。
【承办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原告林某委托后,提醒其应保存好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医疗费单据、住院费用单据、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并指引其到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由于林某右下肢丧失功能25%以上,胸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1/3以上,其鉴定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及十级伤残各一个。据此原告林某有权请求被告承担残疾赔偿金。
普通老百姓对残疾赔偿金的理解是十分局限的,仅认为有残疾就有赔偿,并不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也不懂得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本律师通过与原告林某沟通,了解其为广州城镇居民,且已有82周岁高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据此可了解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区分、年龄段的区分对于残疾赔偿金这一项有着重大影响,这一区分的意义因一单交通事故从普通老百姓生活化的理解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本律师根据林某的实际情况,通过仔细研究林某的病历资料,查看医生对其治疗建议,并根据其保留的相关单据、相关损失与此次事故对林某某造成的精神影响,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请求被告一某保险公司、被告二伍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扣除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42000元,应赔付10万元。
【一审判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一某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评残费,共计人民币50966.6元;被告二伍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32095.61元。由于陈律师庭前充分的准备与证据的充足,法庭最终判决支持赔偿数额为将近9万元,对此,交通事故中无辜受害的林某深感安慰,并对陈律师表示高度的认可。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而言,最关键的就是证据,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保留相关单据的意识不强,对于自身权益的争取并无细致了解,对于在交通事故后进行司法鉴定亦无意识,更不知应到何处鉴定。尽管只是一单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但却能体现律师的价值。
承办律师: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