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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中陈律师成功争取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陈旺 | 点击:16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被告郑某以其表哥即同案被告宋某可帮忙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周某、王某从武汉带至番禺,并将二被害人安置在被告郑某租住的房屋内。二被害人因被要求到夜总会上班而提出离开,被告人郑某、宋某遂殴打二被害人并拿走被害人手机,不让其与外界联系。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被告郑某以其表哥即同案被告宋某可帮忙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周某、王某从武汉带至番禺,并将二被害人安置在被告郑某租住的房屋内。二被害人因被要求到夜总会上班而提出离开,被告人郑某、宋某遂殴打二被害人并拿走被害人手机,不让其与外界联系。次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反锁出租屋大门后离开,被害人周某以爬窗的方式逃脱后报案,二被告人即被抓获。

【承办经过】

本律师于2011年8月22日接受被告郑某与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非法拘禁案件被告郑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了解基本案情,经过分析,被告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定罪上并无辩护价值,本律师便在量刑上做辩护,争取宽大处理。

本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出:

1.被告郑某认罪态度好,事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

2.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间少于12个小时,犯罪情节较轻,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3.被告郑某无犯罪前科,一向遵纪守法,可从轻处罚。

不仅如此,本律师通过研究分析,认为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是有较大可能的,对于被害郑某而言也是相当有利的。本律师发函给二被害人,转达被告郑某的歉意,并表示被告及其家人一致表示愿意赔偿5000元,愿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经过本律师多番努力,最终二被害人向本案主审法官明确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在该案中,为被告郑某取得二被害人谅解是极之不易的,毕竟被告的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但作为一名敬业的律师,即便有百分之一的可能,也需尽百分之百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终,凭借着本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具有的从轻情节及被害人的谅解书,被害人郑某某仅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极其家人对此感激不尽,给予陈律师高度的肯定。

承办律师:陈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被告郑某以其表哥即同案被告宋某可帮忙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周某、王某从武汉带至番禺,并将二被害人安置在被告郑某租住的房屋内。二被害人因被要求到夜总会上班而提出离开,被告人郑某、宋某遂殴打二被害人并拿走被害人手机,不让其与外界联系。次日凌晨,被告人郑某反锁出租屋大门后离开,被害人周某以爬窗的方式逃脱后报案,二被告人即被抓获。

【承办经过】

本律师于2011年8月22日接受被告郑某与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非法拘禁案件被告郑某的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了解基本案情,经过分析,被告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定罪上并无辩护价值,本律师便在量刑上做辩护,争取宽大处理。

本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出:

1.被告郑某认罪态度好,事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

2.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间少于12个小时,犯罪情节较轻,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3.被告郑某无犯罪前科,一向遵纪守法,可从轻处罚。

不仅如此,本律师通过研究分析,认为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是有较大可能的,对于被害郑某而言也是相当有利的。本律师发函给二被害人,转达被告郑某的歉意,并表示被告及其家人一致表示愿意赔偿5000元,愿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经过本律师多番努力,最终二被害人向本案主审法官明确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在该案中,为被告郑某取得二被害人谅解是极之不易的,毕竟被告的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但作为一名敬业的律师,即便有百分之一的可能,也需尽百分之百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终,凭借着本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具有的从轻情节及被害人的谅解书,被害人郑某某仅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极其家人对此感激不尽,给予陈律师高度的肯定。

承办律师: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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