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贺某用黑色塑料袋蒙面并手持木棍到本市白云区某百货商场的珠宝柜台,将柜台玻璃打烂,欲抢走柜台内陈列的翡翠A货吊坠18块(价值人民币4810元),因被群众制服而未得逞。
【承办经过】
本律师于2009年11月23日接受贺某及其家属的委托。被告父母多次咨询本律师,如何确立辩护策略,本律师通过会见、阅卷,分析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调查研究,制定辩护策略,全面的维护被告贺某的合法权益。
在庭外本律师通过几番努力,取得贺某所在村委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从未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并证实其家庭极其贫困情况,为其争取减轻刑罚做充分的准备。
在庭审中,本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贺某抢劫未遂,如实供述罪行,是初犯,悔罪态度好。
2、贺某此次犯罪没有预谋,亦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实属一时心智迷乱实施的行为。
3、贺某在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家境十分贫寒,文化程度低,虽然司法机关鉴定其没
有精神疾病,但仍存在需要矫正的心理问题。
此外,被告人贺某因一时冲动犯事,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在归案后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并不会危害社会,本律师建议法院综合考虑,对贺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人贺某与其家属深表感激,陈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为被告贺某争取到最好的判决结果。贺某可在自由的环境中接受监督,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应有惩罚,重新改造。一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责任感。陈律师在一定程度上重写了一位失足青年的未来。
承办律师:陈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贺某用黑色塑料袋蒙面并手持木棍到本市白云区某百货商场的珠宝柜台,将柜台玻璃打烂,欲抢走柜台内陈列的翡翠A货吊坠18块(价值人民币4810元),因被群众制服而未得逞。
【承办经过】
本律师于2009年11月23日接受贺某及其家属的委托。被告父母多次咨询本律师,如何确立辩护策略,本律师通过会见、阅卷,分析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调查研究,制定辩护策略,全面的维护被告贺某的合法权益。
在庭外本律师通过几番努力,取得贺某所在村委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从未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并证实其家庭极其贫困情况,为其争取减轻刑罚做充分的准备。
在庭审中,本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贺某抢劫未遂,如实供述罪行,是初犯,悔罪态度好。
2、贺某此次犯罪没有预谋,亦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实属一时心智迷乱实施的行为。
3、贺某在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家境十分贫寒,文化程度低,虽然司法机关鉴定其没
有精神疾病,但仍存在需要矫正的心理问题。
此外,被告人贺某因一时冲动犯事,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在归案后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并不会危害社会,本律师建议法院综合考虑,对贺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人贺某与其家属深表感激,陈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为被告贺某争取到最好的判决结果。贺某可在自由的环境中接受监督,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应有惩罚,重新改造。一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责任感。陈律师在一定程度上重写了一位失足青年的未来。
承办律师: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