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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得孩子抚养权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陈旺 | 点击:225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陈女士多次咨询本律师,如何确立诉讼策略,经本律师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因陈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婚后共同财产分割明确,无财产争夺纠纷,因此诉讼策略直指婚生子李某某的抚养权和每个月1000元的抚养费。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其丈夫李先生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8日生育儿子李某某。但婚后感情一般,自儿子出生后双方性格不合问题日渐暴露,双方经常吵架或冷战。因此原告陈女士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承办经过】

原告陈女士多次咨询本律师,如何确立诉讼策略,经本律师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因陈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婚后共同财产分割明确,无财产争夺纠纷,因此诉讼策略直指婚生子李某某的抚养权和每个月1000元的抚养费。

【审理经过】

该案中,被告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请并无异议,但其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子李某某,并在庭审中提出原告陈女士暂时无法满足“子女随母抚养”的条件,并称自身有固定住所与稳定的收入,其父母一直负责婚生子李某某的日常生活,家中更为孩子雇请专职保姆。被告一再主张其有法律规定的抚养能力,以此欲争夺抚养权,庭审中气氛一度紧张。

本律师在庭审前从多个角度详细分析该案,建立了一个面面俱到的诉讼方案,为争取当事人利益作充分准备。

本律师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作出陈述,婚生子李某某尚未满二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法律规定,一般随母方生活,并且原告陈女士拥有法定且更优于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本律师在庭审中提供原告的相关学历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证据充分证明此主张。

另一方面从情感层面再作分析,本律师在庭审中阐述十月怀胎为人母亲的辛酸与幼儿对母亲生来的依恋,母亲这一伟大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并陈述原告陈女士已过适合生育的年龄、今后一生很大可能只有此孩子陪伴,婚生子李某某是原告陈女士结束不幸婚姻并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希望与动力,本律师在庭审中通过动之以情的方式,结合前述的专业法律分析,为原告陈女士争取抚养权作最大限度的努力。

【审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陈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离婚后原被告的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陈女士携带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离婚后被告李先生每月的双周探视儿子一次。

本案完胜,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起上诉。陈律师为原告成功争取到婚生子李某某的抚养权。陈律师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根据案情需要,充分结合法律手段与道德手段,采用灵活变通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承办律师:陈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其丈夫李先生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5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8日生育儿子李某某。但婚后感情一般,自儿子出生后双方性格不合问题日渐暴露,双方经常吵架或冷战。因此原告陈女士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承办经过】

原告陈女士多次咨询本律师,如何确立诉讼策略,经本律师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因陈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婚后共同财产分割明确,无财产争夺纠纷,因此诉讼策略直指婚生子李某某的抚养权和每个月1000元的抚养费。

【审理经过】

该案中,被告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请并无异议,但其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子李某某,并在庭审中提出原告陈女士暂时无法满足“子女随母抚养”的条件,并称自身有固定住所与稳定的收入,其父母一直负责婚生子李某某的日常生活,家中更为孩子雇请专职保姆。被告一再主张其有法律规定的抚养能力,以此欲争夺抚养权,庭审中气氛一度紧张。

本律师在庭审前从多个角度详细分析该案,建立了一个面面俱到的诉讼方案,为争取当事人利益作充分准备。

本律师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作出陈述,婚生子李某某尚未满二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法律规定,一般随母方生活,并且原告陈女士拥有法定且更优于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本律师在庭审中提供原告的相关学历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证据充分证明此主张。

另一方面从情感层面再作分析,本律师在庭审中阐述十月怀胎为人母亲的辛酸与幼儿对母亲生来的依恋,母亲这一伟大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并陈述原告陈女士已过适合生育的年龄、今后一生很大可能只有此孩子陪伴,婚生子李某某是原告陈女士结束不幸婚姻并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希望与动力,本律师在庭审中通过动之以情的方式,结合前述的专业法律分析,为原告陈女士争取抚养权作最大限度的努力。

【审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陈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离婚后原被告的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陈女士携带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离婚后被告李先生每月的双周探视儿子一次。

本案完胜,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起上诉。陈律师为原告成功争取到婚生子李某某的抚养权。陈律师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根据案情需要,充分结合法律手段与道德手段,采用灵活变通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承办律师: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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