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企业家朋友告诉我,他老婆在闹离婚,开玩笑说是被我一条朋友圈害的。
我急忙问是怎么回事。他说他们夫妻俩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他51%,老婆49%。前段时间看到我的一条朋友圈说最高院有个案例,将夫妻股东公司视为一人公司,夫妻俩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是他回家要求老婆将股权转给他父亲代持。他老婆怀疑他想转移财产,不同意,在和他闹离婚。
我和他解释:最高院虽然有这样的案例,但这种裁判观点未必正确,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而且最高院后面又有个案例,观点截然相反,裁判观点认为夫妻公司不应视为一人公司,完全打了前面案例的脸。
我赞成夫妻公司不能视为一人公司。如果夫妻公司视为一人公司,那么母子、父子呢?兄弟姐妹股东呢?是不是也看成一人公司?
我前面朋友圈的目的是想告诉大家,既然最高院有判例了,我们就尽量避免设立夫妻公司。因为总有些裁判人员比较机械,容易照葫芦画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