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新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工程建筑行政诉讼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高中新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1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广军,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

一审被告沭阳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青岛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波,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中新,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州、王*、沭阳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宿中民终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严重违反了当事人双方的协议,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该判决判令安置给被申请人的**?城中广场3号楼一层6号商铺、二层105号商铺不在双方商定的安置房范围,既不属于商场一至四层,也不属于4层商业裙房,更不属于指定区域。原审判决依据的仅仅是本单位一个未参加拆迁工作年轻员工杨波的陈述,其陈述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提起再审。

*州、王*答辩称:原审判决确定的商铺在双方商定的安置房范围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

**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委托拆迁公司对沭城镇**?城中广场地段住户实施拆迁。吕*州、王*在该地段无锡路临街拥有一幢2层180.80平方(一层84.75平方、二层96.05平方)营业用房,在拆迁范围内。2010年3月1日,吕*州、王*依据**公司在该地段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公司、拆迁公司签订了二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一层拆迁面积为84.75平方米,拆迁补偿费用为353370.11元(其中房屋补偿款334593元,附属设施补偿及搬家、停业损失补助共计18777.11元),二层拆迁面积为96.05平方米,拆迁补偿费用为348955.92元(其中房屋补偿325033.20元,附属设施补偿及搬家、停业损失补助等计23922.72元),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置换。

协议签订后,吕*州、王*从拆迁公司领取了选房函,编号为201004019号,后吕*州、王*腾空房屋,交付钥匙。**公司于2010年3月4日向吕*州、王*出具奖金单,部分内容为:”吕*州户6#门因**城中广场拆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家完毕交付房屋钥匙,按规定应予奖励,你户营业房180.8平方米,按规定奖励200元/㎡……”。

2011年3月5日,**公司在售楼处张贴通知,通知2011年3月9日上午8:30分至11:30分进行营业房选取。双方均同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选房。该方案第三条约定,营业用房安置价格为商场一至四层,补偿均价3000元/㎡,安置价格3200元/㎡,超出被拆迁面积的均按商场开盘价结算。第四条约定,营业用房的选房办法:1、营业用房及公房拆迁选择安置房型或房号的顺序一律以签订拆迁协议及搬家交房的先后顺序为准,在指定区域内根据被拆迁营业用房的实际面积选择最接近面积的安置房。2、如果有最接近拆迁面积的套型而不选择,则由拆迁人指定安置位置,且其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第五条约定,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区域:1、住宅房安置在南面的32层高层住宅(南天苑)内;2、营业用房安置在4层商业裙房内,包括大商场沿街部位及内部划块安置,营业用房的安置位置及使用必须服从本项目商业用房的整体规划设计、业态布局和经营管理。

2011年3月9日,**公司推出3号楼一层与6号商铺隔壁的7号商铺,面积为209.26㎡,并准备做成夹层(夹层面积为140.60㎡)共计349.86㎡供吕*州、王*选择。但双方协商未果,后经有关部门调解多次,双方都未能达成协议,致吕*州、王*至今未能得到妥善安置,引起诉讼。

*州、王*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其主张**公司提供的房源虽在安置方案约定的范围之内,但其面积远远大于被拆房屋面积,故要求安置与其被拆房屋面积最为接近的商铺一层6号面积为95.70平方米,二层105号面积为87.71平方米房屋。

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吕*州、王*按照**公司**?城中广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公司和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吕*州、王*所有的商业用房被**公司拆迁利用,吕*州、王*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益。**公司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承诺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提供的房源一层7号商铺虽在安置方案约定的房源选择范围,其层面为一层,但面积为209.26平方米,还要加夹层另算面积,显然不符合补偿安置方案中在指定区域内根据被拆迁营业用房的实际面积选择最接近面积的安置房的约定。现**公司又未提供其它合适房源供吕*州、王*选择,致吕*州、王*至今未能得到妥善安置,开发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公司开发的**?城中广场3号楼一层与7号商铺隔壁的6号商铺面积为95.70平方米,二层105号商铺面积为87.71平方米,该两套房屋亦在**公司安置方案中确定的选择范围,而且是最接近吕*州、王*被拆迁一、二层营业用房面积的房源,故吕*州、王*要求以上述房源对其进行安置,予以支持。吕*州、王*取得该房后,应当按照应安置营业用房面积180.80平方米的补偿均价与安置价格之差200元/平方米计付36160元给**公司。吕*州、王*取得的3号楼一层6号商铺面积多于一层应安置面积10.95平方米,亦应按安置方案中确定的以市场价格64888元/平方米折款710523.6元给付开发公司。二层105号商铺面积少于二层应安置面积8.34平方米。按照公平对等原则,**公司亦应按市场价格19888元/平方米折款为165865.92元给付吕*州、王*。拆迁协议中约定由**公司应补偿给吕*州、王*的附属设施等费用计42699.83元,与上述款项相互冲减后,吕*州、王*应向**公司支付差价款为538117.85元。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沭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沭阳县沭城镇**?城中广场3号一层6号商铺面积95.70平方米、二层105号商铺87.71平方米安置归吕*州、王*所有;二、吕*州、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置房屋差价款538117.85元。

**公司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将1号楼41号房和3号楼7号商铺作为补偿安置房对吕*州、王*进行安置。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并且均同意按照**公司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房安置,应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基本依据,来判断吕*州、王*所主张的将3号楼一层6号商铺、二层105号房屋作为安置房屋的主张是否能够支持。经查,一审庭审中**公司已经承认3号楼一层6号商铺、二层105号房屋在安置房源的范围内。根据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公司应当就其前后矛盾的主张作出充分的合理的解释。本案中**公司没有提供足以否定其在一审中认可事实的证据。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2012)宿中民终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要求**公司提供2009年11月24日前的规划图,但**公司未能提供。

**公司提供了:证据1、沭阳县城镇规划办公室的回复:规划方案经多次调整,2010年7月,规划方案正式确定并被认可,没有2009年11月24日前的已批准的规划方案。证据2、由**公司自己出具的拆迁过程说明:说明2010年3月召开拆迁动员大会,2010年4月28日结束。证据3、**公司与沭阳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委托拆迁协议。证据4、2009年12月2日沭阳县建设局颁发的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据5、涉案项目红线图。

*州、王*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另查明:在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26日的庭审中,**公司代理人杨波陈述:一层6号商铺、二层105号商铺在安置方案确定的范围内……约定的裙楼指的就是三号楼,四层规划改为两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铺是否在安置方案确定的范围内。

根据双方认可的安置方案,营业用房安置应在4层商业裙房内,包括大商场沿街部位及内部划块安置。而**公司代理人在一审时明确表示:3号楼一层6号商铺、二层105号商铺在安置方案确定的范围内,约定的裙楼指的就是三号楼,四层规划改为两层。因此申请人主张3号楼一层6号商铺、二层105号商铺不在安置方案确定的范围内与其在此前诉讼中的陈述不一致,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其原审陈述,故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