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向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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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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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作者:杜向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86次举报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及庭前的证据交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应当予以驳回

首先,从本案的事实来讲,原告诉称的被告与原告合作经营矿石产生利润550000元,与事实不符。

在答辩状中,被告已经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这里简单进行说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签订《合作协议》,因原告5号平台全面停业,双方未进行任何合作,直到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底,原告在被告一再催促下分几次向被告提供了少量矿资源,加工出售后产生了利润28万余元。这是经过原被告双方结算认可的结果,原告所谓的550000元利润不知从何而来?被告认为原告这是在捏造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其次,原被告就双方合作矿资源产生利润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并已作出生效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的诉求应当予以驳回。

双方合作期间,原告不按协议约定按时按量向被告提供矿资源,而是自行加工或出售他人,使得被告加工场地时常闲置。经过被告多次与原告交涉要求其按约定提供矿资源未果的情况下,2016年11月3日,被告以解除合同及要求分配利润28万余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合作期间产生的利润为28万余元,系因原告原因造成合作不能继续,判决原告偿还被告40万元并支付应当分配给被告的利润19万余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多次表示对于该生效判决没有异议,既然如此,又何来550000元利润之说?退一步讲,原告真认为有利润没有分配,也只能申请再审,而不是另案起诉。

再次,原告一再将从三十五公里处过磅的涉及到被告李某某的全部矿资源均归结为系原被告双方就《合作协议》产生的矿资源,有违事实,确有移花接木之嫌疑。

第一,原被告双方就《合作协议》产生合作关系,但原告偌大的矿山所产出的各种矿资源却不仅仅与被告张某等人进行合作。原告与李某某单独进行过多次买卖交易,甚在与三被告合作期间,原告也曾与李某某、陈某进行合作,有(2016)云2524民初1677号生效民事调解书为证。在这些合作交易中,均有本案被告之一的李某某,且这些合作交易中进行过磅、运输、检查都是李某某名义。原告诉称李某某的运矿证及运矿数量均归结到三被告的头上,归结到就《合作协议》产生的利润上,确实有违事实。

第二,被告在起诉分配28万余元利润时,均有原告的签字认可或确认,是双方均予以认可的结果。反观原告诉称的550000元利润,即没有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单,也没有被告的承认,可以说是毫无证据可言,完全是原告在自说自话。所谓的台账、运矿证也不能到达证明目的。

退一步讲,根据运矿证能计算出具体的矿资源数量,原告计算的550000元利润又是如何得来?是否确实?不妨就以原告的思路来算算。

根据运矿证及台账计算,2015年涉及到李某某矿石4482.86吨,2016年3747.59吨,两年合计8196.45吨。这其中包括了李某某个人与原告交易产生的矿石、李某某个人与他人交易产生的矿石、李某某个人坑道加工后产生的矿石、李某某及陈某与原告合作产生的矿石,最后还有原告与三被告合作产生的矿石。原告承认李某某个人坑道中毛矿6026.98吨,但不能证实加工后产生的精矿具体吨位,原告诉称李某某以某某公司名义加工的6026.98吨毛矿选得精矿约1100吨,不知这1100吨是怎么计算来的,难道原告有证据证明该毛矿的品味是多少?又或者原告有证据证明该毛矿加工成精矿后的过磅数量?显然是没有的,只能说1100吨的说法完全是原告的自以为是,没有任何依据。原告用8196.45吨减去一个不确实的1100吨,显然计算是不严谨的,得出的结果也不会是确实正确的结果。

另外,原告起诉标的550000元计算错误,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原告诉称,按前案538.98吨得款285402元的比例计算剩余3365.02吨价值为1781776元。实在让被告不敢苟同。其一,就前案538.98吨矿石来讲,所得矿款系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单价、不同吨位计算相加,而原告诉称剩余3365.02吨是何种矿石?各种矿石的单价、吨位又是多少?均不得而知。其二,原告用到“比例”二字,被告本就不认可这3365.02吨矿石系基于双方合作产生,退一步讲,就按原告的思路,试问不同种类的矿石,不同吨位、不同单价的情况下,还能以“比例”就行计算吗?毫无法律与事实依据。其三,原告以“比例”进行计价,得到过被告的认可吗?就算秉承交易习惯还有个协商议价的过程,原告这样一厢情愿的计价方式,简直是天方夜谭。

第三,关于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卖于他人矿石得款5万元的情况。被告李某某承认是卖过矿给他人并获得了矿款,但与本案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本代理人意见,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

                             代理人:杜向娟


全力以赴,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向娟律师,大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从业多年,具有深厚的专业功底,丰富的从业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红河
  • 执业单位:云南六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