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向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8日 3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524民初44号 原告:A,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建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建水县, 原告A与被告B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张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