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深圳市XX公司、个旧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524民初666号
原告:A,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A,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公司员工,
被告:个旧市XX公司,住所地:个旧市,
法定代表人:A,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公司员工,
原告A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个旧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X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A全负担,
审 判 长 樊 树 云
审 判 员 陆 昱 文
人民陪审员 戴 勇 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A(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