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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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原物存在的情况下能请求折价补偿吗

发布者:邓晓容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96人看过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

  无效合同原物存在的情况下能请求折价补偿吗?

  律师解答:

  可以。

  返还财产与折价补偿同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即便原物存在,权利人认为没有必要返还原物的,也可以请求折价补偿,不必非得请求返还原物。毕竟权利人选择行使何种权利,是其自由而不是义务。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其中,返还财产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当事人认为没必要返还时,则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性质的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返还财产的代替,二者只能择一行使,不能同时行使。

  律师补充: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这是一般原则。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取得的财产不具有返还条件,例如建设工程、承揽等合同,或者合同标的物一部或全部已销售、使用或损坏、灭失或已为第三人善意占有等,此时当事人可以不返还。另外,有的财产虽具有返还条件,但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也不应作返还处理。例如不在当地的货物,返还要在外地重新包装托运,增加费用和耗损,一般不宜返还原物,而应就地处理,折价补偿。但无过错方对为特定物的标的物坚持要求返还的,应属例外,其中的费用应由过错方承担。

  在折价补偿问题上,应以当事人间合同约定的转让款为折价补偿的基础,然后与标的物灭失时所得的价值补偿或者转售时可得的价款进行比较,对高于或者低于转让款的部分,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或者分担,以实现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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