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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抚养权优先考虑的情形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388人看过

抚养权如何归属一直以来都是离婚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很多父母为了争抚养权,可谓是争得“头破血流”。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除,离婚后仍然是子女的父母,父母应当心平气和的协商。不过为减少纷争,法律对抚养权做了优先考虑的规定。

一、两周岁以内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除非女方有以下三种情形,只要母亲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都会判给女方: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例如,郯城县人民法院在[(2021)鲁1322民初315号]判决书中认为:

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男孩刘某3,不满两周岁,现一直随原告刘某1生活,由原告刘某1及其父母照看。男孩刘某3由其母亲刘某1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刘某1要求抚养男孩刘某3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两周岁以上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若是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例如,博白县人民法院在[(2021)桂0923民初319号]判决书中认为:

孩子沈某随被告沈景生活时间较长如改变生活环境恐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应维持现在的生活环境。现被告具有固定居所及车辆,其更有能力给小孩沈某提供更好的生活及读书环境。被告父母也同意帮忙抚养小孩沈某,且在经济上支持被告抚养小孩,被告抚养孩子不需要原告承担抚养费,可减轻原告生活压力。因此,女儿沈某宜由被告沈景继续抚养。

除此之外,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形:父母双方经济条件等各方面旗鼓相当并且谁也不愿意放弃抚养权,如果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例如,新蔡县人民法院在[(2021)豫1729民初1006号]判决书中认为:

婚生女韩某2已跟随被告韩某1母亲生活多年,不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故原、被告婚生女应由被告韩某1抚养。

结语

父母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伤害,在争夺抚养权时太过激烈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也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夫妻双方若是婚姻无法继续,对于孩子的抚养方面要慎重考虑,争夺孩子抚养权时最好各方面都考虑到,法律判决也是从有利于孩子诚成长的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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