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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1542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知道劳动争议要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然而有些人拿着仲裁裁决去起诉时却被法院告知没有管辖权,此时会觉得一头雾水,怎么就不能起诉了呢?其实并不是不能起诉,是法院没有管辖权无法审理案件。

管辖权简单来说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相对来说,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是一个地方的情况,劳动合同履行地更方便劳动者起诉。

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例如,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在[(2020)津0114民初15309号]裁定书中认为:

本案中,原告徐某每天出勤打卡及实际办公地点均为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116号,应视为原、被告合同履行地。被告天津南华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虽在天津市武清区,但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116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劳动者诉至没有管辖权的法院,需要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例如,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在[(2021)赣0102民初30号]裁定书中认为: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不属于东湖区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

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有些劳动者需要频繁出差,劳动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桂02民辖终71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故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合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结语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而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仲裁前置。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权,诉讼便成了必经的程序,为了避免费时费力白跑一趟的情形发生,很有必要了解一下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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