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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出资人如何浮出“水面”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7日|分类:股权纠纷 |462人看过


股东在出资的时候,有些人因为某些原因不想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股东,便会找别人代替自己成为公司的股东,倘若这些实际出资人想要浮出“水面”,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那么该如何做呢?

一、什么是显名股东

显名股东是相对于隐名股东来说的,是指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对外公示为公司股东的人。

隐名股东就是我们所说的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人。

实际出资人通常会与代持人签订协议,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获取股权收益,但将代持人登记为公司的显名股东,这种协议称为代持股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代持股协议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例如,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2804号]判决书中认为:

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故《股份合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公司实际出资人如何浮出“水面”

实际出资人若是想浮出“水面”,成为公司的股东,必须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也就是要满足“实际出资人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粤06民终8478号]判决书中认为:

土产公司最新工商备案的《章程》显示:公司股东为周雄、杨金在、陈成乐。如需变更股东工商登记,应先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根据上述规定,将冯国新登记为土产公司注册股东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二是就冯国新登记为注册股东修改公司章程。

但目前工商登记的股东周雄、杨金在、陈成乐均表示不同意将冯国新登记为注册股东。因此,冯国新未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依法不得将其作为土产公司注册股东办理工商登记。

结语

实际出资人虽然履行出资义务,实际享受股东权利,但依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股权可以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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