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的股东是不直接参与经营的,他们若想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便要行使股东的知情权。那么股东的知情权有哪些呢?若公司侵害了其知情权,该怎么维权呢?
一、股东的知情权有哪些?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分为两类:一类的查阅是不受限制的;另一类的查阅是受限制的。
1.不受限制的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由此可知,对于以上的文件,股东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复制。
2.受限制的查阅
相比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的查阅,会计账蒲的查阅就有很多限制了,不但需要股东提交书面申请,而且不能复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例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2019)京0106民初2714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对王某艳要求复制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知情权被侵害如何维权?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但仍免不了发生各种纠纷,公司侵害股东知情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知,股东的知情权被侵害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201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裘某荣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股东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公司可能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进行拒绝。何谓“不正当目的”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上述理由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公司确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正当目的,股东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结语
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对股东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而且,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如果确有公司侵害股东知情权的,建议及时通过专业人士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