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离不开消费,也自然都是消费者,所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如今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令人担忧,就是制售假货与知假买假问题大量发生。自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上述知假买假问题呈现井喷式增长,新《消法》在加大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对市场经济产生了一定影响。
案情概述
2017年10月1日,“职业打假人”王某某,明知某商场售卖的茅台酒为假冒贵州茅台酒。于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前往该商场,以每瓶4888元的价格购买了8瓶15年份的53度贵州茅台酒,合计39104元,次日,再至该商场购买了6瓶15年份的53度贵州茅台酒,花费29328元。
后王某某将买下的所有酒送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果显示,王某某购买的14瓶酒均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为假冒贵州茅台酒。王某某认为涉案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在本案中,涉案商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退还货款68432元并对第一次购买行为要求以39104元为基数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商场向王某某销售的产品经鉴定属于假冒产品,王某某针对其第一次购买行为所发生的费用要求商场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涉案商场以王某某一次性购买8瓶酒为由主张王某某不具有消费者主体身份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总结
“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非常特别的民间称谓,如何界定,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1月9日,在发布该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明确提出,“‘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孙xx诉南京xxx超市有限公司xx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该案例中,孙xx明知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然依法判决支持孙xx退货并取得10倍价款赔偿金。
但是,针对“职业打假人”也有不同的声音,例如,“xxx法院审理认为,《消法》的立法目的是约束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是经营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关于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郑先生在购买案涉商品后未拆开邮包,即以所购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xx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并向xx公司提出调解方案,此前还曾多次就产品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过诉讼,可以认定其系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其请求获得三倍惩罚性赔偿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自2014年新《消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开始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法律的进步,整个社会的进步。虽然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职业打假的情况,但从长远经济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是有利于全社会的。同时,我们看到如果在“消费者”的界定、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危害结果的具体范围等方面再明确一些、完善一些,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消费者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