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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是否应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531人看过

我国民间有“人死债灭”的说法,但也有延续数千年的“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那么是否“父债”“子”一定要偿还?继承遗产后是否应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呢?下面让我们看看实践中的一个案例!

案情概述

某某与刘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11日,刘找到吴某某,向其借款40万元,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入刘的账户。

2018年11月29日,刘因突发性疾病去世,其遗产由刘的妻子王某某和两个成年儿子以及老父亲继承。

某某认为,这笔债务是刘及其妻子王某某的共同债务,因此,王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刘的父亲和两个儿子继承了遗产,也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遂于2019年1月15日,吴某某将刘的妻子王某某和两个成年儿子以及老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归还40万元借款和利息。

某某认为,该借款被刘用在了生产经营上,没有用于家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的儿子也在答辩中说,父亲在世时,并没有跟他们提起这笔欠款,他们并不知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2017年6月11日向刘出具借款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一份,同日,吴某某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向刘的银行账户转款40万元。借款40万元真实有效,被告王某某与刘系夫妻关系,借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某应当向原告吴某某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而王某某的两个儿子、老父亲则应当在继承刘的遗产范围内,对4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总结

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民间有“人死债灭”的说法,但也有延续数千年的“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继承法也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也没有限制。现实中,也有不少子女在没有继承遗产或继承的遗产没有债务多的情况下,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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