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许多人借钱时会寻找借贷双方都信任的人,为自己的借款做担保。当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无力还款,一般债权人会向担保人提起诉讼。但过了担保期被追责,担保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案情概述
2018年1月3日,陈xx以生意上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刘xx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约定借款归还日期为2019年1月2日,杨xx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是,该协议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
其后,借款到期陈xx并未偿还,刘xx多次向其催款无果,2019年9月11日,刘x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xx归还借款,杨xx对陈xx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但是,杨xx认为刘xx未于借款到期日起6个月内向其主张权利,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杨xx虽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杨xx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刘xx在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杨xx主张权利,故杨xx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总结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实际借款中,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应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可以是债权人自己催款,或委托律师或起诉等方式,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责任,使债权的实现少了一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