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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512人看过

   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处理?

问题提出

财产的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这几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中。如:

1.《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和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大的方面上看,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已经比较完善了。但是,对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问题,现行法律存在规定上的缺失。

比如说,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出租产生的租金也属于上面所说的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理论及实践

在民法理论上虽然认为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倾向于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个人房屋在婚后出租产生的租金如何认定,则有较大的分歧。

1.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出租方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保障租赁物的居住安全,其获得租金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比如,xxx人民法院2013)州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所涉房产均系商业用房,李某某婚后至今一直将该房产出租收取租金,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获得租金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和劳务,李某某将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应当属于一种经营行为,不属于法定孳息,租金收益应当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称租金收益是法定孳息的辩称不予采信,冯某要求分割予以支持

2.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因此应属于个人财产。

比如,xxx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浙温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涉案房屋因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在法律上属法定孳息,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属薛某个人所有。薛某要求黄某返还其收取的房屋租金,依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上述两种观点中,第一种属于倾向性观点,占据审判实践中的主流,笔者亦持此观点。但是,即使在第一种观点内部也存在着分歧。

有的法院认为:一方个人房屋在婚后出租的,只有在另一方实际付出劳动对房屋进行管理和维护时,才将租金认定为是经营性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案例: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xxx号

有的法院认为,一方个人房屋在婚后出租的,不论另一方是否实际对房屋进行管理和维护,均应认定为经营性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案例:2016)苏05民终xxx号

结语

从法律定义的角度分析,房屋租金是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归租赁物的所有人所有。但是,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也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因此,将一方个人房屋在婚后出租产生的租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另外,从公平角度出发,对于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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