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迪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经营不善是否可以裁员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458人看过


很多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裁员减轻财政压力,领导作出决策通知立刻下发,要求员工“打包”走人。这种情形称之为经济性裁员。那么,用人单位在经营不善时,是否可以裁员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是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人数百分之十的,并且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且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下: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经营不善属于上述第(一)、(二)项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如按规定履行通知、报告等义务后,是可以进行裁员的。

二、用人单位裁员的注意事项

即使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裁员,也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除要进行通知、报告等义务外,还需注意一个重要问题,即优先留用部分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裁员方案时,应当对现有劳动者进行梳理,审查是否具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如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将其列入裁员名单,否则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面临赔偿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以上就是关于“用人单位经营不善是否可以裁员”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