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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8日|分类:期货交易 |378人看过


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众多企业为了保持核心竞争力,纷纷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实践中,这些措施多为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

但是,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约定了与竞业限制相关的经济补偿,实际履行时却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此时,竞业限制条款还有效吗?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起源于公司法领域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后,不得自营或者到与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

竞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因此,为了补偿劳动者因择业自由受到限制而遭受的损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关于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理论界和实践界均历来存在不同的争议观点。

1.有效说。该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拖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一般不得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条款。

2.无效说。该观点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有拖欠竞业限制相关经济补偿的行为,劳动者就可以随时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对其的约束。

3.折中说。该观点中和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只有在用人单位迟延履行给付经济补偿的义务,经劳动者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劳动者才可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针对这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给出了此类问题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知,该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未支付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也未赋予劳动者直接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权利,而是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权利。

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条款不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效。劳动者面临这种状况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向用人单位要求竞业限制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

但是,劳动者切不可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直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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