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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名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8日|分类:知识产权 |417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商家也重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还是有一些商家对商标的保护意识不够强,没有及时将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这很有可能导致自己多年来经营的品牌为他人做了嫁衣。

一旦商标被他人抢注,原商家虽然在原先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但是想要扩大经营,改变经营模式,就会有侵权的法律风险。

问题的提出

从传统层面上来说,一个商标想要得到大众的认可,需要不断进行经营管理,在大众中取得良好的口碑,这是一个长期投入的过程。商标本身会随着知名度的提升,不断凸显巨大的商业价值。

优质的商标无一例外都是优质资源,那么是否有一开始就被大众所知晓的“潜在商标”呢?有些商家将目光转移到了节日名称。

节日,尤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已经融入了人们的生活,在大众中的知名度较高,在生活中影响深远。那么,将节日名称注册为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呢?

注册商标的要件

1.区分的可视性——商标的形式要件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我们从字面上理解,只要能够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具有区分的可视性,那么就算是文字或数字组成的节日也是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是注册商标的形式要件。

2.显著性——商标的实质要件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就是说,要注册的商标同时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笔者认为这是注册商标实质要件。

同时,《商标法》第十条使用排除性条款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形作了规定。《商标法》第十一条同样使用排除性条款对商品的通用名称、描述性及功能性标志做了排除,但留下了兜底性条款:“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也就是说,即使是商品的通用型名称、描述性及功能性标志,如果其在使用的过程中取得显著性标志,便于识别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综上所述,在现行商标法的框架下,想要注册商标必须满足区分的可视性和显著性特征这两点,并且不在商标法第十条、十一条的排除性条款之内。

区分的可视性是一种形式要求,而显著性特征是实质要求,区分的可视性包含显著性特征,显著性特征是区分的可视性的具体深化,想要成功注册商标,这两项特征不可或缺。

节日名称注册商标的现状

笔者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中国商标网上的数据,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截止到2019年8月5日)。

1.春节

包含“春节”二字的商标名称达259个,其中仅有“春节”二字的为32个,但这32个在商标状态图标一栏显示为“等待实质审查”。

2.五一

包含“五一”二字的商标名称达627个,其中仅有“五一”二字的为94个,除去一部分为失效商标,其余在商标状态图标一栏同样显示为“等待实质审查”。

对数字组合,如仅有“5.1”三个部分组成的商标为4个,且在商标状态图标一栏显示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由此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中国商标网对注册节日为商标的行为是否支持还是持怀疑态度,对此类申请的状态一般为等待实质性审查。

节日名称是否符合注册商标的要件

从法律层面上来分析,节日是否符合《商标法》所要求的具有区分的可视性和显著性特征这两个特点呢?

1.是否符合区分的可视性

从每个节日的形式上看,其表现方式为汉字或者数字,并且可以明显的与其他日期或标识相区分,符合《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也就是节日无论是以汉字作为注册载体还是以数字作为载体是具有区分的可视性。

2.是否符合显著性特征

笔者认为,讨论节日名称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之前,应先对何为显著性特征进行简单论述。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考量:

(1)标识本身与相关商品联系的紧密程度。如果一个标识与相关产品联系紧密,那么这个标识作为商标被人们认知的程度就会越高。

以“apple”为例,如果理解为电子产品,大家都明白代表的是电子品牌,成为商标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是在餐饮方面呢?以“apple”作为标志,大众会如何理解?如果无法与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分,是不具有相应的显著性特征。

假设以“春节”二字作为商标,我们会联想到什么?如果不能同相关产品产生联想,那作为商标使用,显然是不具有显著性。

(2)以社会大众的认知水平来评断。一个标识,应该有被认定为商标的可能性,也就是具有相应的区分度,能让大众辨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

比如,一个简单的数字“1”,显然不具有辨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不同的功能性,但类似的情况,也会存在例外。

如361°,就是一个数字和符号的组合,放在一起,以通常的认知水平来判断也不具有区分的功能性,但是在长久的使用和推广中,是可以得到社会大众的重新认识。也就是商家通过宣传和经营,使社会大众所知悉,进而接受361°这个标识的全新含义,使其具有强烈的识别性,也就符合商标的要求。

但是,如果仅仅以“5.1”来进行注册商标,则很难以满足识别性。

(3)通过商标的整体进行判断。笔者通过整理发现,如果将汉字或数字,经过人为加工设计,使其具有独特性,或者与其它要素,比如图案想组合,能够达到良好的识别效果,那么作为商标能通过审核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比如“三一”、“英雄联盟”等汉字标识,从整体上来看,就具有明显的区别性。经过相应的排版设计,是完全可以成为商标。但严格来说,它们将文字字体以某种图形的形式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已经脱离文字商标的范畴成为图形商标。

回到节日上来,通过上述论述,节日作为汉字,具有区分性是没有问题的,但关键是如何将显著性呈现出来。

比如,我们以“中秋”为名注册商标,用以作为月饼的生产,当大众看到一盒“中秋”月饼,会反应过来它其实是中秋牌月饼吗?显然这是比较困难的,也就是说当大众看到这个商标名称时,可能无法分清其到底是商标还是节日,无法区分它所代指的商品或服务,自然也就不具备显著性特征了。

社会公共利益和商标名称通用化

除了分析节日名称是否具有区分的可视性和显著性特征之外,还有另外两个问题不得不考虑。

1.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节日名称都具有公共属性,并且具有特殊的含义,代表着某种情感寄托或文化传统。将节日名称放在商品或服务上,非但不具有显著性特征、不具有成为商标的实质性条件,还有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如果节日名称能够确认注册为商标,那么在之后的商业经营中,其它商家再使用节日名称就涉嫌侵权,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2.是否淡化为通用名称

实践中,存在不少商家自己创设一个节日,并通过市场营销赋予其特殊含义的情形。从表面上来看,这样的节日名称确实是有显著性。但是,一旦该商标被广泛使用而淡化为通用名称,其显著性就会大大降低。

比如“双十一”,本为淘宝所开创的购物节,具有显著性特征,但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它所代表的不仅仅是淘宝本身的购物节,它已经成为所有电商甚至整个社会的购物狂欢节。如果可以注册为商标,那么其它商家使用“双十一”进行宣传时,就会存在侵权的嫌疑,这显然不利于市场交易。

结论

综上所述,节日名称注册为商标,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但是,实践中可以做出变通性的调整。

比如,在日期前加上显著性标识或者信息,如“京东618”、 “天猫618”等,使整个标识具有显著性,能让大众容易区分不同来源,这样的做法也未尝不可。在保护正常交易的同时,又凸显出商标本身所代表的含义,也没有减损社会公共利益,以目前《商标法》的要求来说,也应该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商标显著性:一个概念的澄清与制度体系的改造》-刘铁光 法学评论2017年第6期

2.《商标显著性的司法判断—以“兰州牛肉拉面”与“刷新服务”案为例》-杨培培 中华商标2019年06期

3.《商标—企业的无形价值》-方强 理财顾问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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