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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私人律师 |645人看过

众所周知,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是有时效限制的,如果超出法定的仲裁时效,劳动者就会丧失胜诉权。那么,法律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为什么呢》这是由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处于弱势,即便知道自己的劳动报酬被拖欠,往往也会为了维持劳动关系而委曲求全。如果直接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并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

因此,法律针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劳动者凡是追讨工资的,包括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均不受1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1.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是由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自当事人主张权利之日或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之日起重新计算;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仲裁时效自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受理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仲裁时效从对方当事人承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计算。

2.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

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当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情形发生时,仲裁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自阻碍时效继续的情形消失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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