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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1191人看过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不少劳动者不想离职却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基于某些原因,很多劳动者宁肯放弃高额的赔偿金,也要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呢?

一、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不存在“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时,仲裁委、人民法院一般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但是,如果存在“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时,其处理方式如下:

1、仲裁委。仲裁委在仲裁程序中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委会向劳动者做好释明工作,告知劳动者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

仲裁委的充分释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委一般会尊重劳动者的诉权,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告知劳动者可另行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如劳动者的请求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的,应当继续处理。

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诉程序中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将会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另行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二、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

实践中,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

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

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但是,如果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一般不会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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