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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补偿款,是否可以不支付?

发布者:许迪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656人看过

家庭生活中,繁琐的家务劳动大多由女方承担,比如带孩子或是照顾老人,对于家庭的贡献多于男方。对此,离婚时可以约定由男方给予补偿,不过现实生活中,即使约定了补偿款,也有男方反悔不支付或支付一部分便不履行的情况发生。

案件简述

2019年7月19日李某倩、左某亮离婚,并于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女方对家庭有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补偿30万元,男方承诺上述款项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一定付清此款项,每逾期一日,其应向女方另行支付未履约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直至30万元全部付清为止。

而左某亮仅于2020年2月左右支付李某倩补偿款1万元,至今尚欠补偿款29万元未支付,李某倩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左某亮支付补偿款以及逾期支付补偿款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并于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补偿款30万元。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款。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已于2020年2月左右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补偿款,至今尚欠补偿款29万元未支付,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补偿款情况,被告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9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向原告另行支付未履约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这么规定实质上也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对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多为女性)在经济上给予补偿。不过,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

对于补偿的金额由双方自行协商,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则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查明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给予离婚登记,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

案例改编自: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2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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