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父母的离婚,伴随而来的便是抚养费的问题,通常情况下,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大多数人认为支付到子女成年便可以不用管了,然而,法院判决父母支付已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不过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请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案件简述
1993年12月杨某与江某登记结婚,于1994年12月17日生育宋某某(曾用名江某某,杨某改嫁宋某后更名为现名)。
1996年江某因与杨某离婚一案,诉至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1996年4月1日作出(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准予江某与杨某离婚,江某某由杨某抚养,抚养费由江某承担等内容。
2012年2月10日宋某某在广东省第三人民医院××科进行门诊治疗,诊断为××分裂症。
2013年10月16日,宋某某被评定为××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
宋某某虽已成年,认为自己无法独立生活,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江某负担抚养费。
法院认为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宋某某虽已成年,但自2012年以来一直患有××分裂症,属××人。宋某某虽有部分低保收入,但没有劳动能力,非因主观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不能独立生活,故江某对宋某某负有抚养义务。
宋某某长期跟随其母杨某一起生活,宋某某患××需长期治疗,杨某需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照顾、陪护,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江某的经济状况优于杨某,故在承担宋某某生活费方面,江某应在经济上适当多分担。宋某某从成年开始发病,其不能独立生活,江某亦对此予以认可,江某应从2013年1月开始履行支付宋某抚养费的义务。
律师评析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虽然通常情况下履行至子女成年,但也有特殊情况的发生,成年子女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由此可知,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帮助。
然而现实生活中,成年子女由于上大学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大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支持,法院认为子女已成年,有劳动的能力了,父母没有抚养的义务了。不过由于子女正在上大学,勤工俭学很难维持学费、生活费,为了子女不辍学,不少父母还是愿意给予一定的帮助。
案例改编自: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7民终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