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高速发展,人们各方面都在追求速度,婚姻方面也是。不少人为了省时省事,与对方接触一段时间后觉得可以便闪婚了,然而一时冲动的婚姻往往结束的也快,在婚姻存续期间,送对方贵重财物也不在少数,那么离婚时还能要回来吗?
案件简述
刘某沫与袁某玲经人介绍于2019年8月底相识后开始恋爱,恋爱期间在刘某沫租住的房屋间断同居生活。
2020年3月2日,双方父母沟通后刘某沫给付袁某玲彩礼20万元。
2020年3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登记结婚后曾在刘某沫租住的房屋以及双方父母家交替居住生活。
2020年3月14日,刘某沫为袁某玲购买千叶牌钻戒一枚,价值18084元。
2020年3月20日,刘某沫为袁某玲购买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价值10899元。
2020年5月25日,双方在大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即未举行婚礼也未实际共同生活,闪婚闪离,婚姻关系仅维持了2个多月。刘某沫向袁某玲多次提出退还礼金及礼品时遭到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财产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
1.财产性质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刘某沫婚前给付袁某玲的20万元无疑属于此范围。而刘某沫婚后为袁某玲购买的千叶牌钻戒一枚、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应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是否应当返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本案争议的千叶牌钻戒一枚、苹果11Promax手机一部系刘某沫婚后为袁某玲购买,属于袁某玲专用的生活用品,应为袁某玲个人财产,现刘某沫要求返还缺乏依据,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那么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首饰、手机等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呢?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而且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品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因此,刘某沫给袁某玲购买的钻戒和手机属于袁某玲专用的生活用品,不用返还。
案例改编自: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44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