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17年6月当事人某钢铁贸易公司委托我所代理其公司名下535万合同纠纷案件。
四川某钢铁贸易公司与四川富顺某建筑公司、宜宾某房产开发公司、自贡某房屋中介公司、李xx、黄x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判决,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四川某建筑公司、宜宾某房产开发公司、自贡某房屋中介公司、李xx、黄xx】支付【四川某钢铁贸易公司】货款及利息 8680000元
【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冻结公司账户、强制扣划财产。
因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所指派专业强制执行团队成员雷霁主任、宋建军主任律师、程星律师代理强制执行阶段。申请强制执行后,我所律师到宜宾、自贡、成都等多地调查对方财产线索,陪同法官一统查封财产,并将被告拉入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将其失信信息进行公布。
2017年11月,金牛法院下达判决,四川富顺某建筑公司向四川某钢铁贸易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宜宾某房产开发公司、自贡某房屋中介公司、李xx、黄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4月,我所律师前往宜宾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裁定,对宜宾某房产开发公司的资产进行冻结。
【典型意义】本案一个简单的货款合同纠纷案,但是为了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调查清楚该建筑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我所律师将钢材使用的楼盘开发商及其法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至法院。查封了某开发公司名下楼盘8000万。使得本案的钢材款得以执行。不到一年的时间,收回了当事人本金及利息共计86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