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B与被上诉人C、D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1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诉人(原审被告):A,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B与被上诉人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6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A是否在借条上签名及按手印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6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B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